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經裁處後,受裁處人如有不服,何者應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聲明異議?
A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B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C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D意圖鬥毆而聚眾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意圖鬥毆而聚眾,屬社維法§87③。此條於109年修法已刪除拘留,現行僅處「1萬8千元以下罰鍰」。因此它已落入§43Ⅰ①所稱專處罰鍰案件,應由警察機關裁處;受裁處人不服,依§55得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就現行法而言,D確實屬聲明異議案件。又因A、B、C題目都寫「經裁處後」,若已經裁處而受裁處人不服,現行程序上皆屬得向簡易庭聲明異議的警察裁處案件表述,題目本身已與現行法體系發生衝突,最佳修正為全選。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