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下列何種行為,並未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A加入特定政黨,並兼任該黨地方黨部主任委員
B配偶參選民意代表,兼任其競選辦事處之總幹事
C於法定上班時間,請事假參加其政黨所舉辦之遊行活動正確答案
D於退勤後,主持特定公職候選人之選舉造勢晚會
C正確答案
公務人員可加入政黨,但不得兼任政黨職務、不得兼任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C選項僅請事假參加遊行屬合法行使政治權利。
為什麼答案是 C
請事假(非上班執勤)以個人身分參加政黨遊行,屬個人政治權利範圍,且未利用職務上權力或機會介入,並未違反行政中立法。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人員可加入政黨,但不得兼任政黨職務、不得兼任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C選項僅請事假參加遊行屬合法行使政治權利。
本法禁止的是「兼任職務」與「主持造勢」等積極參與;單純請假參加遊行不違法,選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1項: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但不得兼任政黨之職務。兼任地方黨部主委已屬兼任職務,違法。
B✕ 陷阱
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3項明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兼任配偶競選辦事處總幹事,違反規定。
C✓ 正確
請事假(非上班執勤)以個人身分參加政黨遊行,屬個人政治權利範圍,且未利用職務上權力或機會介入,並未違反行政中立法。
D✕
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禁止公務人員從事為候選人站台、遊行或主持造勢活動等行為,主持造勢晚會違法,且不因退勤而免除。
公務人員政治活動:可為 vs 不可為
| 行為 | 可否 | 依據要點 |
|---|
| 加入政黨 | 可 | 第5條第1項本文 |
| 兼任政黨/黨部職務 | 不可 | 第5條第1項但書 |
| 兼任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 | 不可 | 第5條第3項 |
| 主持候選人造勢、站台、遊行 | 不可 | 第9條 |
| 請假以個人身分參加政黨遊行 | 可 | 屬個人政治自由 |
考生易誤以為「公務員參加政黨遊行」一律違法。其實本法不禁止公務員加入政黨或參加遊行,禁止的是『兼任政黨職務、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主持站台造勢』等積極介入行為。請假以個人身分參加遊行屬合法政治權利,故C未違法。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