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裁處, 下列何者有受理救濟之權責?①警察局 ②內政部警政署 ③地方法院簡易庭 ④地方法院普通庭 ⑤高等行政法院
A①②③④⑤
B①②③④
C③④⑤
D③④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正解。警察機關依第43條第1項作成處分之案件,被處罰人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第55條),由簡易庭裁定,對該裁定依第57條第3項不得抗告;第43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案件(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等)則由警察機關移送簡易庭裁定(第45條),不服者得於五日內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第46條第2項第6款、第58條)。受理救濟者即地方法院簡易庭與普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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