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參與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即使依業務性質屬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仍不得從事政黨之活動
B得於下班時間或非勤務時間,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C得為支持某特定之政治團體,在辦公場所穿戴該政治團體之服飾
D即使配偶為公職候選人時,亦不得為支持其而在報紙上具銜廣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務人員為支持配偶參選,僅能在媒體上「具名」廣告,絕對禁止「具銜」廣告,以維持行政中立。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即使是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也只能「只具名不具銜」,絕對不得「具銜」。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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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人員為支持配偶參選,僅能在媒體上「具名」廣告,絕對禁止「具銜」廣告,以維持行政中立。
秒解關鍵:配偶參選可「具名」但不可「具銜」;競選辦事處職務「全面禁止」兼任;辦公場所「絕對禁止」穿戴政治服飾。
逐選項分析
A✕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政黨活動,但若依業務性質屬「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則不在此限(例如警察執行選舉造勢場合的維安勤務)。
B✕ 陷阱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此為身分上的全面禁止,不論是上班或下班時間皆不允許。
C✕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在「辦公場所」穿戴特定政治團體之服飾,以維護政府機關中立客觀的形象。
D✓ 正確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即使是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也只能「只具名不具銜」,絕對不得「具銜」。敘述正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重要禁止行為整理
| 行為類型 | 規範內容 | 例外情形 |
|---|
| 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 | 全面禁止(不分上下班) | 無例外 |
| 上班時間從事政黨活動 | 原則禁止 | 依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 |
| 辦公場所穿戴政治服飾 | 全面禁止 | 無例外 |
| 媒體廣告支持候選人 | 原則禁止具名或具銜 | 配偶及二親等內血親/姻親可「具名(不可具銜)」 |
考生常誤以為「下班時間」就可以參與所有政治活動。事實上,像「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是基於身分的全面禁止;而「媒體廣告」即使是為了配偶,也嚴格區分「具名(可)」與「具銜(不可)」,千萬別看到配偶就以為全部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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