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相關處罰及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 10 日內,向警察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B裁定停止營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其營業正確答案
C經依本法處罰之行為人,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3 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D申誡之執行,被處罰人未在場者,應由警察機關於 10 日內,將其處分書或裁定書送達之
B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執行細節,重點在於分期繳納天數、停止營業起算日及加重處罰之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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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執行細節,重點在於分期繳納天數、停止營業起算日及加重處罰之要件。
看到「停止營業」找「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分期繳納」為送達之日起 5 日內;加重處罰須「執行完畢」後 3 個月內。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 5 日內」,向警察機關申請分期繳納。選項錯在將期限誤植為「翌日起 10 日內」。
B✓ 正確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為正解。
C✕ 陷阱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6 條規定,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3 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選項錯在起算時點,並非「裁處確定之翌日起」,而是必須在「執行完畢」後再犯才構成加重處罰要件。
D✕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申誡之執行,被處罰人在場者,以言詞予以告誡,其未在場者,應將處分書或裁定書送達之。法規並未明定「10 日內」送達的期限,選項自行編造天數限制,故錯誤。
社會秩序維護法執行期限與要件整理
| 處罰種類 | 執行/申請事項 | 法定期限與起算點 | 法源依據 |
|---|
| 罰鍰 | 申請分期繳納 | 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 5 日內 | 處理辦法 §56 |
| 停止營業 | 開始停止營業 | 執行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 | 處理辦法 §57 |
| 所有處罰 | 加重處罰要件 | 前次處罰執行完畢後 3 個月內 | 社維法 §26 |
| 申誡 | 未在場之執行 | 將處分書或裁定書送達之 (無法定期限) | 處理辦法 §58 |
社維法的執行期限陷阱,最容易搞混「送達日」還是「翌日」起算,以及天數要抓 5 日還是 10 日。分期繳納是「送達之日起 5 日內」申請;停止營業從「確定翌日」起算才開始執行;加重處罰必須是「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5 年內」再犯,不是裁處確定就算。考點核心在於:不同程序有不同起算點,送達當日能不能算進去、執行完畢跟裁處確定差在哪,都是出題愛動手腳的地方。記法:申請類看送達日,執行類看確定翌日,加重看執行完畢。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