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有違反社會秩序行為,始得就查禁物單獨宣告沒入
B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追究)時效,僅有 2 個月正確答案
C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3 款所稱「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該深夜係指午後 11 時至翌日午前 8 時
D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6 條所稱「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係指前後兩次行為均以違反本法同條款之規定為限
B正確答案
社維法追究時效為2個月(第31條第1項);「深夜」指凌晨零時至五時;查禁物得單獨宣告沒入,不以另有可罰之違序行為為前提;加重處罰須「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但不以違反同條款為限。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同條第2項並定該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本選項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社維法追究時效為2個月(第31條第1項);「深夜」指凌晨零時至五時;查禁物得單獨宣告沒入,不以另有可罰之違序行為為前提;加重處罰須「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但不以違反同條款為限。
看到「時效」秒選2個月(社維法第31條第1項)。A錯在查禁物本得單獨宣告沒入;C「深夜」是凌晨0時至5時;D錯在自行加上「須違反同條款」之限制(第26條只要求處罰執行完畢後3個月內再違反本法即可)。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錯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3條,沒入原則上應與其他處罰併予宣告,但有該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其第3款即為「查禁物」;又查禁物依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沒入之。故查禁物之單獨宣告沒入,並不以行為人另有受處罰之違反社會秩序行為為前提。
B✓ 正確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同條第2項並定該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本選項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
C✕ 陷阱
敘述錯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9條:「本法所稱深夜,係指凌晨零時至五時而言。」(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之處罰,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選項將深夜錯置為午後11時至翌日午前8時,與規定不符。
D✕ 陷阱
敘述錯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6條:「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條文僅要求於處罰「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並未限制前後兩次須違反本法同條款之規定,選項自行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社會秩序維護法重要時效與定義
| 項目 | 法定內容 | 法源依據 | 考點提示 |
|---|
| 追究時效 | 2個月 | 社維法第31條第1項 | 逾期不得訊問、處罰或移送法院 |
| 深夜定義 | 凌晨零時至五時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9條 | 深夜喧嘩之處罰在社維法第72條第2款 |
| 加重處罰 | 處罰執行完畢後3個月內再違反本法 | 社維法第26條 | 起算點是「執行完畢」;不限違反同條款 |
| 單獨宣告沒入 | 限於查禁物等但書情形 | 社維法第23條但書第3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 | 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沒入 |
本題最大陷阱在於「時間定義」與「法條要件」的偷換。考生極易將社維法的「深夜」(0時至5時)與一般認知的深夜或刑訴法的「夜間」(日出前日沒後)混淆。此外,選項D將累犯要件偷換為「須違反同條款」,實則只要再犯社維法任一規定即適用加重。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