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怠金為執行罰,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類型之一種
B違規行為人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但經主管機關作成處分書並合法送達後,仍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C執行機關命義務人繳納預估之代履行費用,其性質屬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正確答案
D義務人符合法定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現行之行政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應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
C正確答案
命繳納代履行費用會產生新的金錢給付義務,具行政處分性質;分期繳納為機關的「裁量權(得)」,而非「義務(應)」。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及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執行機關命義務人繳納預估之代履行費用,是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產生新的金錢給付義務),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命繳納代履行費用會產生新的金錢給付義務,具行政處分性質;分期繳納為機關的「裁量權(得)」,而非「義務(應)」。
秒解法:看到 D 的「應」酌情核准直接刪除(法規是「得」);死後才作處分根本無效(B錯);怠金未繳就是金錢給付義務(A錯)。故選 C。
逐選項分析
A✕
怠金本身雖為間接強制方法(執行罰),但依行政執行法第 34 條規定,怠金逾期未繳納者,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規定執行。
B✕ 陷阱
行政罰具「一身專屬性」。若行為人在處分作成前已死亡,即喪失權利能力,機關對死者作成的處分無效,自然無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必須是「處分合法送達後(已成義務人)」才死亡,才能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對遺產執行。
C✓ 正確
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及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執行機關命義務人繳納預估之代履行費用,是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產生新的金錢給付義務),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
D✕ 陷阱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行政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是「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而非「應」。機關保有裁量權。
行政執行法重要概念釐清
| 概念 | 法源依據 | 性質與執行方式 | 備註 |
|---|
| 怠金逾期未繳 | 行政執行法第34條 | 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規定執行 | 怠金是行為罰,但未繳的錢算金錢給付義務 |
| 代履行費用 | 行政執行法第29條 | 命繳納之行為具「行政處分」性質 | 多退少補,產生新的金錢給付義務 |
| 義務人死亡 | 行政執行法第15條 | 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 前提:處分須於生前合法送達生效 |
| 分期繳納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 | 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核准 | 屬於機關裁量權,非義務人絕對權利 |
行政執行最常混淆兩件事:一是代履行費用的法律定位,二是機關「可以做」跟「必須做」的界線。當機關代你執行後命你繳費,那張繳費通知本身就是新的行政處分,不是原處分的延伸,因為它創設了新的金錢給付義務。至於分期繳納,只要法條寫「得」就代表機關有裁量空間,可准可不准;如果寫「應」才是義務必須准許。考選部最愛在選項塞「酌情」「應准予」這種矛盾組合,看到酌情就該想到裁量權,裁量就不可能是義務。另外要記住基本原則:對已死亡的人執行根本不生效力,因為死者無權利能力,這是所有執行行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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