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代履行及怠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履行者,不得以處怠金方式促其履行正確答案
B第 29 條規定執行機關得委託指定人員代履行,所稱「指定人員」,原則上包含執行機關內之人員
C經依法處以怠金仍不履行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連續處以怠金前,得不再以書面限期履行
D依法令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其不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履行之
A正確答案
行為義務能代履行者用代履行;不能代履行者才用怠金,兩者互斥不重疊。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行為義務能由他人代履行者,應以代履行為之;怠金(第30條)則適用於「不能由他人代履行」的行為義務。兩制度分工明確,不得以怠金促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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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為義務能代履行者用代履行;不能代履行者才用怠金,兩者互斥不重疊。
記住口訣:能代履行→找人做(代履行);不能代履行→罰錢逼(怠金)。兩者不並用。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行為義務能由他人代履行者,應以代履行為之;怠金(第30條)則適用於「不能由他人代履行」的行為義務。兩制度分工明確,不得以怠金促其履行。
B✕ 陷阱
第29條所稱「指定人員」原則上指執行機關以外的第三人(如民間業者),而非機關內部人員。若為機關內部人員執行,即非代履行之概念。選項故意顛倒。
C✕ 陷阱
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法以書面限期履行並告誡,不得省略。書面限期告誡是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要求,連續處怠金不能跳過此程序。
D✕ 陷阱
概念矛盾:「不行為義務」本質上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不作為義務性質上無法代勞),此時只能處怠金。選項敘述自相矛盾,故錯誤。
代履行 vs 怠金 對照
| 項目 | 代履行(§29) | 怠金(§30,§31) |
|---|
| 適用義務 | 行為義務且能代履行 | 行為義務不能代履行、或不行為義務 |
| 執行方式 | 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 | 課處金錢罰(5千至30萬) |
| 程序要件 | 書面限期+告誡 | 書面限期+告誡,可連續處 |
| 費用負擔 | 義務人負擔 | 義務人繳納怠金 |
本題四個選項除A外皆為概念錯置:B把指定人員範圍顛倒、C省略告誡程序、D讓不行為義務去代履行(邏輯矛盾)。考選部最愛用「能/不能代履行」的分類軸來設陷阱,務必抓住「行為/不行為」與「可代/不可代」兩個判斷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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