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其中之一應檢附之文件為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正確答案
C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行憑證移送執行者外,宜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儘量催繳
D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其執行筆錄應記載之事項,準用強制執行法有關規定
B正確答案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而非提起行政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亦明定,除債務人異議之訴由行政法院受理外,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故應提起民事訴訟,非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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