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3次
B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係間接強制方法正確答案
C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D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B正確答案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水電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直接強制」方法,並非間接強制,且根本不適用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敘述(本題正解)。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直接強制」方法,而非間接強制;且本題題幹為「金錢給付義務」,此方法根本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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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水電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直接強制」方法,並非間接強制,且根本不適用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看到「斷絕水電」秒選「直接強制」,且這是針對「行為/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方法,與題幹詢問的「金錢給付義務」完全無關。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管收期間,行政執行處(現制為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3次,以保障人身自由並確認管收原因是否消滅。
B✓ 正確
錯誤敘述(本題正解)。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直接強制」方法,而非間接強制;且本題題幹為「金錢給付義務」,此方法根本不適用。
C✕
正確敘述。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以確保國家公法上債權之實現。
D✕
正確敘述。管收僅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手段,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絕不會因為被管收而免除。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 強制種類 | 適用情境 | 具體方法 |
|---|
| 間接強制 | 促使義務人自動履行 | 1. 代履行
2. 怠金 |
| 直接強制 | 間接強制無效或急迫時 | 1. 扣留/處置動產、不動產
2. 進入/封閉/拆除處所
3. 收繳/註銷證照
4. 斷絕營業必須之水電
5. 其他實力強制方法 |
行政執行法把「金錢給付義務」跟「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分兩套執行方式,考選部最愛考考生會不會搞混。斷水電聽起來像在逼人繳錢,但法條把它歸在「直接強制」,專門用來強迫民眾做到或停止某行為,根本不能用來討債。判斷關鍵在義務本質:如果義務內容是「付錢」,只能用扣薪拍賣管收這些金錢執行手段;如果是「拆違建」「停止營業」這類動作義務,才能動用斷水電代履行等直接強制。考生最常卡在把「逼人就範的手段」通通當成可以混用,沒看清楚該義務屬於哪一類,結果把討債工具箱跟強制動作工具箱搞在一起。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