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下列有關裁處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B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C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正確答案
D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C正確答案
社維法裁處確定時點與管轄庭別:聲明異議歸簡易庭,抗告歸普通庭,搞混庭別即為錯誤選項。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社維法第62條,抗告案件應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裁定,而非「簡易庭」,本選項庭別錯誤,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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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社維法裁處確定時點與管轄庭別:聲明異議歸簡易庭,抗告歸普通庭,搞混庭別即為錯誤選項。
秒解:看到「抗告」找「普通庭」,看到「聲明異議」找「簡易庭」。選項C把抗告寫成簡易庭,直接選它!
逐選項分析
A✕
依社維法第57條,未聲明異議者,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算5日期滿時確定,敘述正確。
B✕
依社維法第59條,簡易庭對聲明異議之裁定不得抗告,故於宣示或送達時確定,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社維法第62條,抗告案件應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裁定,而非「簡易庭」,本選項庭別錯誤,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D✕
依社維法第58條,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於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敘述正確。
社會秩序維護法救濟程序與確定時點
| 程序階段 | 管轄機關/庭別 | 確定時點/效力 |
|---|
| 警察機關處分 | 警察機關 | 送達翌日起5日未異議則確定 |
| 聲明異議 | 地院簡易庭 | 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不得抗告) |
| 抗告 | 地院普通庭 | 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不得再抗告) |
| 撤回異議/抗告 | 受理或原機關 | 書狀到達機關時確定 |
命題者故意將「抗告案件」的管轄庭別從「普通庭」替換為「簡易庭」。考生若未熟記社維法救濟程序的「簡易庭與普通庭」雙軌制,極易誤選。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