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正確答案
B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C管收期限屆滿者
D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A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之規定區分不得管收及釋放事由;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屬「不得管收」事由,而非「釋放」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A
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屬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不得管收」事由,是「一開始就不能管收」;而非管收後之「應即釋放」事由。題目問「釋放」,故 A 錯誤,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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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之規定區分不得管收及釋放事由;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屬「不得管收」事由,而非「釋放」事由。
秒解:管收「不得管收」vs「應釋放」要分清!懷孕生產是「事前不准抓」,不是「事後放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屬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不得管收」事由,是「一開始就不能管收」;而非管收後之「應即釋放」事由。題目問「釋放」,故 A 錯誤,為正解。
B✕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管收目的已達成,行政執行署應即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為法定釋放事由之一。
C✕
管收期限(最長 3 個月)屆滿,不得再繼續拘束人身自由,當然應即釋放,為法定釋放事由。
D✕
義務人已提供確實擔保,管收之必要性消失(擔保代替人身拘束),行政執行署應即通知釋放,為法定釋放事由。
管收制度:不得管收 vs 應即釋放
| 類型 | 時點 | 事由舉例 | 法條 |
|---|
| 不得管收 | 聲請管收前 | 懷胎5月以上、生產後2月未滿、現罹疾病恐因管收不能治療 | 行政執行法第21條 |
| 應停止管收 | 管收中發生 | 發生上述不得管收事由 | 行政執行法第21條 |
| 應即釋放 | 管收中消滅原因 | 義務履行完畢、期限屆滿、提供確實擔保 | 管收規定 |
考選部最愛這樣考!把「不得管收」事由偽裝成「應釋放」事由來混淆。懷孕生產條款是「事前禁止管收」的保護規定,不是「管收中才釋放」的事由。兩者法條不同(§21 vs §26),要分清楚時點:事前禁止 vs 事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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