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5 年第 20 題單選題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行使職權時,所採取的方法、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有意見,得採取下列何種作法?
A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正確答案
B依法提起訴願
C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D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A正確答案
警職法第29條:對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程序有意見,應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不服可續走訴願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A
警職法第29條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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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職法第29條:對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程序有意見,應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不服可續走訴願訴訟。
看到「行使職權當下」有意見 → 就是「當場異議」,這是警職法設計的即時救濟機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職法第29條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B✕ 陷阱
訴願是針對「行政處分」的後續救濟,屬事後程序。題目問的是「警察行使職權當下」的即時救濟,應先當場異議;若異議後仍造成損害,才視情況提起訴願。
C✕
行政訴訟屬訴願後的最終救濟管道,更非即時救濟手段,順序上不符題意。
D✕
警察行使職權屬公權力行為,爭議屬公法事件,走行政爭訟而非民事訴訟。除非涉及國家賠償另循他途,否則民事訴訟不適用。
警職法第29條:異議制度三階段
| 階段 | 做法 | 警察回應 | 後續 |
|---|
| 當下 | 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認為有理由→立即停止或更正 | 結案 |
| 當下 | 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 | 義務人可請求作成書面紀錄 |
| 事後 | 依書面紀錄循序救濟 | — |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請求國賠 |
B、C 的訴願、行政訴訟都是「事後救濟」,必須先有行政處分或損害結果。本題關鍵字是「警察行使職權時」,指的是當下即時救濟,答案只能是當場異議。考生常誤以為法律救濟=訴願訴訟,忽略警職法特設的即時異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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