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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53單選題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臨檢屬於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B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C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並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D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只要能取締到民眾違法行為,得以任何手段執勤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釋字535號確立臨檢必須符合法定要件與比例原則,不能為求績效不擇手段。

為什麼答案是 D

題目要選「錯誤」者。釋字535號強調臨檢影響人民基本權甚鉅,必須依法定程序並遵守比例原則,絕非「能取締違法就可用任何手段」,此敘述明顯違憲違法。

考點:場所臨檢要件考點:對人臨檢+比例原則考點:臨檢程序要件考點:比例原則違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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