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5 年第 19 題單選題
警察於集會遊行活動期間,認為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的執法依據為何?
A集會遊行法
B警察法
C刑事訴訟法
D警察職權行使法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警察以科技工具蒐集集會現場資料,法源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
為什麼答案是 D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明文規定,警察對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認有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之虞時,得以攝影、錄音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正是本題法源。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以科技工具蒐集集會現場資料,法源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
看到「蒐集資料」「科技工具」「攝影錄音」→ 警職法第9條,直選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集會遊行法規範的是集會申請、命令解散等程序事項,並未授權警察以攝影錄音等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資料,容易誤選。
B✕
警察法屬組織法性質,規定警察任務、職權概括事項,並非具體授權蒐集資料的作用法依據。
C✕
刑事訴訟法適用於犯罪偵查程序。題幹為「危害之虞」屬行政危害預防,尚未進入刑事偵查階段,故不適用。
D✓ 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明文規定,警察對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認有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之虞時,得以攝影、錄音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正是本題法源。
警察職權行使法 資料蒐集條文速記
| 條文 | 對象 | 手段 | 要件 |
|---|
| 第9條 | 集會遊行/公共活動參與者 | 攝影、錄音、科技工具 | 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之虞 |
| 第10條 | 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 | 裝設監視器 | 經常發生或經常預料可能發生犯罪 |
| 第11條 | 特定人 | 目視或科技工具長期監視 | 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 |
看到「集會遊行」容易反射選集會遊行法,但集遊法只管「能不能集會、如何解散」,至於警察如何蒐證、盤查、管束等「職權行使方式」,一律回到警察職權行使法找授權依據。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