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行政機關得隨時更正之顯然錯誤更正✓ 正確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明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因屬顯然錯誤,不影響處分實質效力,故僅需更正。
B為無效之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易錯陷阱
錯誤。無效行政處分須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列重大明顯瑕疵(如不能實現、欠缺管轄等)。誤寫誤算屬輕微瑕疵,不構成無效事由。
C為得撤銷之行政處分違法撤銷✕ 易錯陷阱
錯誤。得撤銷之行政處分係指違法但非無效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誤寫誤算非違法瑕疵,僅是表示錯誤,用更正即可解決,不必動用撤銷程序。
D為得廢止之行政處分合法廢止✕ 錯誤
錯誤。廢止係針對合法但因情事變更而不宜續存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22、123條)。誤寫誤算與廢止事由完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