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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109 年第 21 題單選題考點:證書方式考點:程序瑕疵得補正

下列何者原則上不屬於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A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B應參與處分作成之委員會而未參與正確答案
C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D行政處分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列舉七款無效事由,委員會未參與屬『程序瑕疵』可補正,非無效。

逐選項解析

A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證書方式✕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2款明定『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為無效事由,是形式要件重大瑕疵。
B應參與處分作成之委員會而未參與程序瑕疵得補正✓ 正確
應參與處分的委員會未參與,屬程序上瑕疵,依第114條可補正或構成得撤銷事由,並非第111條列舉之無效事由。此為正解。
C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錯誤
D行政處分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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