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景觀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正確答案
B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C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D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A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人最大的考點:仍是保證人,但通常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A 說可拒絕履行即錯。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問「何者錯誤」,A 是應選答案。普通保證人原則上有先訴抗辯權,但連帶保證的重點就是債權人得直接向保證人請求,不必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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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連帶保證人最大的考點:仍是保證人,但通常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A 說可拒絕履行即錯。
看到「連帶保證」先抓一句:沒有先訴抗辯權;其他抗辯、抵銷與從屬性仍可主張。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題問「何者錯誤」,A 是應選答案。普通保證人原則上有先訴抗辯權,但連帶保證的重點就是債權人得直接向保證人請求,不必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
B✕ 陷阱
丙是主債務人,若丙對乙另有債權,保證人甲得以丙對乙的債權主張抵銷。考點在於連帶保證雖無先訴抗辯,但不等於失去所有保證人抗辯權。
C✕
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主債務人丙對債權人乙得主張的抗辯,保證人甲原則上也可以主張。這是保證制度中非常基本、常考的防線。
D✕
保證責任不能比主債務更重;即使是連帶保證,仍受主債務範圍拘束。連帶只影響債權人請求順序,不會讓保證人責任無限擴張。
普通保證 vs 連帶保證
| 項目 | 普通保證 | 連帶保證 | 考試口訣 |
|---|
| 先訴抗辯權 | 原則上可以主張 | 不得以此拒絕清償 | 連帶=不能先叫你去找主債務人 |
| 主債務人抗辯 | 保證人可主張 | 保證人仍可主張 | 連帶不切斷從屬性 |
| 抵銷 | 可用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 | 仍可主張 | 沒有先訴,不是沒有抗辯 |
| 責任範圍 | 以主債務為限 | 仍以主債務為限 | 連帶不等於無限責任 |
考選部最愛把「連帶保證沒有先訴抗辯權」偷換成「連帶保證沒有任何抗辯權」。正確觀念是:只有先訴抗辯被拿掉,主債務人的抗辯、抵銷與責任從屬性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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