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07 年第 40 題單選題
依審計法規定,當中央政府發行公債時,財政部應將公債發行條例送審計部:
C正確答案
中央政府發行公債或借款,財政部應將公債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送審計部「備查」,切勿與核備或備案混淆。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審計法規定,中央政府發行公債或借款,應由財政部將公債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送審計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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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中央政府發行公債或借款,財政部應將公債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送審計部「備查」,切勿與核備或備案混淆。
關鍵字「公債、借款」對應「備查」。看到財政部送審計部的公債發行條例,直接選備查即可秒殺此題。
逐選項分析
A✕
審計法無此規定。核定通常用於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決定或同意,公債發行條例不適用此程序。
B✕
核備多用於下級機關陳報上級機關知悉,但審計法明文規定公債發行條例之程序為備查,非核備。
C✓ 正確
依審計法規定,中央政府發行公債或借款,應由財政部將公債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送審計部備查。
D✕
備案並非審計法之法定用語。法規明定為備查,考生不可自行替換為意義相近但非法定之詞彙。
審計法重要「送審/備查」事項對照
| 送審事項 | 辦理機關 | 法定程序 |
|---|
| 公債發行條例/借款契約 | 財政部 | 送審計部「備查」 |
| 年度總決算 | 行政院 | 送審計部「審核」 |
| 各機關會計報告 | 各機關 | 送審計機關「審核」 |
考生極易將「備查」、「核備」、「備案」等行政程序名詞混淆。審計法第14條明文規定使用「備查」二字,代表審計部僅需知悉,無需實質審查同意,切勿憑直覺猜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