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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12 年第 30 題單選題

民法為實踐以人為本位及人格保護,自然人作為權利義務主體,得享有各項能力。下列何者非構成民法所定之自然人私法上人格?

A權利能力
B行為能力
C責任能力
D訴訟能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民法私法人格三能力:權利、行為、責任;訴訟能力屬民事訴訟法範疇。

逐選項解析

A權利能力✕ 錯誤
權利能力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是自然人最基礎的私法人格。
B行為能力✕ 錯誤
行為能力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依年齡與精神狀態區分完全、限制、無行為能力人,屬民法私法人格核心。
C責任能力✕ 錯誤
D訴訟能力✓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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