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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衛生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21單選題

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4條主體只抓兩類: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審判者。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參與的是行政救濟中的訴願決定,不是法院審判,也不是仲裁。其職務縱有判斷爭議功能,仍不屬刑法第124條的適格行為主體。

考點:審判職務考點:行政法院考點:仲裁人考點:訴願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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