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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概要11444單選題

關於通緝書與通緝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
B通緝經通知後,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正確答案
C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
D通緝書,於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通緝發布後,執行拘提或逮捕的主體為「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法官僅負責核發令狀,不具備親自執行拘提逮捕的權限。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法條明文規定執行主體不包含「法官」,法官並無親自拘提或逮捕之權限。

考點:利害關係人逮捕權考點:通緝逮捕主體考點:通緝書簽名主體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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