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09 年第 12 題單選題
甲於109年有三次贈與行為,第一次在1月贈與長子200萬元,第二次在2月贈與次子100萬元,第三次在7月贈與次子150萬元,請問甲109年第三次贈與應繳納之贈與稅額為多少?
C正確答案
贈與稅採年度累計制,扣除220萬免稅額後乘10%稅率即得第三次應繳稅額15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C
累計贈與450萬−免稅額220萬=課稅贈與淨額230萬,×10%稅率=23萬;扣除前兩次已繳稅額(第一次(300-220)×10%=8萬、第二次尚無稅),第三次應繳23-8=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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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贈與稅採年度累計制,扣除220萬免稅額後乘10%稅率即得第三次應繳稅額15萬元。
累計贈與(200+100+150)=450萬 − 免稅額220萬 = 230萬×10% = 23萬;扣掉前兩次已繳8萬 = 15萬。
逐選項分析
A✕
誤以為每次贈與可各自適用免稅額。贈與稅是「同一年度累計計算」,不是每次都有220萬免稅額。
B✕ 陷阱
可能誤算:只看第三次150萬−前兩次剩餘免稅額後的餘額。計算方式錯誤,贈與稅應採年度總額累計法。
C✓ 正確
累計贈與450萬−免稅額220萬=課稅贈與淨額230萬,×10%稅率=23萬;扣除前兩次已繳稅額(第一次(300-220)×10%=8萬、第二次尚無稅),第三次應繳23-8=15萬。
D✕ 陷阱
23萬是109年「全年累計應納稅額」,非第三次「應繳稅額」。題目問第三次要繳多少,需扣除前兩次已繳的8萬。
109年甲贈與稅計算 (免稅額220萬、稅率10%)
| 次別 | 本次金額 | 累計金額 | 累計應納稅額 | 本次應繳 |
|---|
| 第一次(1月長子) | 200萬 | 200萬 | 0 (未超220萬) | 0 |
| 第二次(2月次子) | 100萬 | 300萬 | (300-220)×10%=8萬 | 8萬 |
| 第三次(7月次子) | 150萬 | 450萬 | (450-220)×10%=23萬 | 23-8=15萬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全年累計應納稅額23萬」誤當成「第三次應繳稅額」而選D。贈與稅採年度累計,每次申報須將同年度前次贈與合併計算總稅額,再減除前次已繳納部分,才是本次實繳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