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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093單選題

好萊塢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108年度經由營業代理人在臺灣出租影片之收入為新臺幣6,0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該國外影片事業108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A900萬元
B2,700萬元
C3,000萬元正確答案
D3,300萬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所得稅法第26條:國外影片事業在台無分支機構者,所得額按收入50%計算。6000萬×50%=3000萬。

為什麼答案是 C

所得稅法第26條後段: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者,其成本費用無從查考,以收入之50%為在台營利事業所得額。6000萬×50%=3000萬。

考點:分支機構混淆考點:適用規定錯誤考點:無分支機構50%考點:虛構比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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