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財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另在日本東京設有一分公司,104年度臺北總公司之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日本分公司之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40萬元,請計算該公司當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扣抵之國外稅額:
A34萬元正確答案
B40萬元
C51萬元
D85萬元
答案與詳解
正確。依營利事業國外稅額扣抵規則,扣抵上限為因併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我國結算應納稅額。本題為200萬×17%=34萬,低於已納日本所得稅40萬,因此僅得扣抵3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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