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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概要104 年第 9 題單選題

發財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另在日本東京設有一分公司,104年度臺北總公司之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日本分公司之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40萬元,請計算該公司當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扣抵之國外稅額:

A34萬元正確答案
B40萬元
C51萬元
D85萬元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應以「國外已納稅額」與「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我國應納稅額」相比,取其低者;104年度可扣抵國外稅額為34萬元,答案選(A)。

逐選項解析

A34萬元✓ 正確
正確。依營利事業國外稅額扣抵規則,扣抵上限為因併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我國結算應納稅額。本題為200萬×17%=34萬,低於已納日本所得稅40萬,因此僅得扣抵34萬。
B40萬元✕ 錯誤
錯誤。40萬元是已在日本繳納之所得稅額,但外國稅額扣抵不是全額照扣,仍受我國扣抵上限限制;本題上限只有34萬元。
C51萬元✕ 錯誤
D85萬元✕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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