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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稅務法規概要11012單選題

甲公司總機構在臺北,110年10月出售108年11月取得之土地,假設有土地交易所得,該如何計徵房地合一稅?

A稅率45%,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正確答案
B稅率35%,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
C稅率20%,採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
D免徵房地合一稅,因已納土地增值稅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營利事業持有未滿2年土地,適用45%高稅率,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房地合一2.0)。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公司108年11月取得、110年10月出售,持有約1年11個月,未滿2年,依房地合一2.0對營利事業課45%,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考點:持有未滿2年考點:持有2-5年稅率考點:長期持有稅率考點:雙稅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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