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05 年第 19 題單選題
關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偵查不公開,具有避免破壞無罪推定原則、保護相關人士權利以及保全證據之目的
B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之權利,辯護人得於詢問被告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C證人於偵查中受詢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陪同在場正確答案
D案件在偵查終結前,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C正確答案
偵查不公開保護被告與證據,但『證人』受詢問時無親屬陪同規定,該條是為『被告/犯嫌』設計。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陪同在場權(刑訴法第 248 條之 1)規範對象是『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法代、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其信賴之人陪同。題目把主體偷換成『證人』,且親屬範圍也與條文不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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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偵查不公開保護被告與證據,但『證人』受詢問時無親屬陪同規定,該條是為『被告/犯嫌』設計。
看到 C 的『證人』就該警覺——陪同權是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不是證人。
逐選項分析
A✕
偵查不公開三大目的:維護無罪推定、保護當事人名譽隱私、確保證據不受污染或串證。教科書標準答案,正確。
B✕
刑訴法第 245 條第 2 項:辯護人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詢問被告或犯嫌時,得在場並陳述意見。正確。
C✓ 正確
錯誤!陪同在場權(刑訴法第 248 條之 1)規範對象是『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法代、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其信賴之人陪同。題目把主體偷換成『證人』,且親屬範圍也與條文不完全吻合。
D✕
刑訴法第 245 條第 3 項但書: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除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故檢察官為公益得例外揭露,正確。
偵查中各角色之權利對照
| 角色 | 權利內容 | 法條 | 重點 |
|---|
| 被告/犯嫌 | 辯護人在場並陳述意見 | 刑訴 §245 II | 詢問時保障 |
| 被害人 | 得由親屬、信賴之人陪同在場 | 刑訴 §248-1 | C 選項混淆處 |
| 證人 | 原則上無陪同權(特殊證人除外) | — | 題目陷阱主體 |
| 檢察官 | 為公益得例外揭露偵查事項 | 刑訴 §245 III | D 選項依據 |
C 選項將刑訴法第 248 條之 1 的『被害人』偷換成『證人』,考生若只看『親屬陪同』四字會直覺覺得正確。記住:陪同在場權是專為『被害人』設計,保護其心理狀態,不是給證人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