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1 年第 6 題單選題
有關查獲走私毒品案件之偵辦處理流程,下列何者錯誤?
A毒品應拍照存證、秤重,並以檢驗試劑初步檢驗後置入證物袋封裝
B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未達20公克者移送法務部處以罰鍰正確答案
C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達20公克以上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D單純吸食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不構成刑事犯罪,不須移送地方檢察署
B正確答案
持有三、四級毒品未達5公克屬行政罰,由查獲機關裁處罰鍰,非移送法務部。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持有三、四級毒品未滿5公克者處罰鍰並施以講習,**由查獲機關(警察機關)逕行裁處**,而非「移送法務部」,故本項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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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持有三、四級毒品未達5公克屬行政罰,由查獲機關裁處罰鍰,非移送法務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罰鍰是由「查獲機關」直接裁罰,不是移送法務部。
逐選項分析
A✕
查獲毒品之標準作業程序:拍照、秤重、試劑初驗、裝入證物袋封緘,確保證物同一性與鑑識完整性,敘述正確。
B✓ 正確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持有三、四級毒品未滿5公克者處罰鍰並施以講習,**由查獲機關(警察機關)逕行裁處**,而非「移送法務部」,故本項錯誤,為本題正解。
C✕
持有三、四級毒品達5公克以上即構成刑事犯罪(毒品條例第11條第5、6項),須送刑事警察局或相關鑑識機關進行精密鑑定以為犯罪證據。
D✕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僅第一、二級毒品施用才構成刑事犯罪;單純施用三、四級毒品不罰,屬行政處分(罰鍰+講習),不移送地檢署,敘述正確。
各級毒品持有/施用處罰對照
| 級別 | 施用 | 持有未達5g | 持有5g以上 |
|---|
| 一、二級 | 刑事犯罪 | 刑事犯罪 | 加重刑責 |
| 三、四級 | 行政罰鍰+講習 | 行政罰鍰+講習 | 刑事犯罪 |
B 選項陷阱在「移送法務部處以罰鍰」。實務上三、四級毒品未達20公克的行政罰,是由**查獲之警察機關(含海巡)直接裁處**罰鍰並命接受講習,法務部不是裁罰機關,考生易被「罰鍰」二字誤導。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