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1 年第 4 題單選題
巡防艦於東沙島東北方9浬登檢扣留作業中大陸漁船,船上漁獲經判定非屬保育類,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後,地檢署爰予以緩起訴處分並裁定船長應向該地檢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故本案不得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處以行政罰鍰
B本案業依地檢署緩起訴處分並裁定處分金60萬元;故本案不得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處以行政罰鍰
C本案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仍得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處以行政罰鍰,惟行政罰鍰應扣除緩起訴處分金正確答案
D本案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仍得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處以行政罰鍰,且行政罰鍰不應扣除緩起訴處分金
C正確答案
緩起訴處分金非刑罰,仍可併處行政罰鍰,但已繳納之處分金應予扣抵,避免雙重負擔。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緩起訴確定後得處行政罰,但已繳納之緩起訴處分金應於行政罰鍰內扣抵,避免人民因同一行為受雙重金錢負擔。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緩起訴處分金非刑罰,仍可併處行政罰鍰,但已繳納之處分金應予扣抵,避免雙重負擔。
看到「緩起訴+行政罰」直接想:可併罰但要扣抵(行政罰法§26 II、III)。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事不二罰」原則確實是刑事優先,但同條第2項規定:若為不起訴、緩起訴、無罪等處分確定者,仍得裁處行政罰。A 忽略第2項的例外規定。
B✕
緩起訴處分金並非刑罰,而是檢察官裁量的附帶條件;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明文緩起訴確定後仍得處行政罰,故本案仍可裁處60萬元以下罰鍰。
C✓ 正確
正解。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緩起訴確定後得處行政罰,但已繳納之緩起訴處分金應於行政罰鍰內扣抵,避免人民因同一行為受雙重金錢負擔。
D✕ 陷阱
前半段正確(仍可處行政罰),但後半段錯誤。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明定緩起訴處分金「應於」行政罰鍰內扣抵,此為強制規定非裁量,故不扣抵違法。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刑事+行政競合處理
| 情境 | 刑事結果 | 可否處行政罰 | 是否扣抵 |
|---|
| 刑事優先 | 有罪判決確定 | 原則不可(但沒入、其他種類行政罰仍可) | 不適用 |
| 不起訴/緩起訴確定 | 不起訴、緩起訴、無罪、免訴等 | 可處罰鍰 | 已繳處分金應扣抵 |
| 本題情形 | 緩起訴+60萬處分金 | 可依兩岸條例§80-1處罰鍰 | 應扣抵60萬 |
最常見陷阱是誤以為「緩起訴處分金=刑罰」而主張不能再處行政罰(B選項),或反向以為可併罰卻不扣抵(D選項)。正確邏輯是:緩起訴非刑罰宣告→可併行政罰→但已繳金額要扣抵,三步驟缺一不可。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