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1 年第 10 題單選題
海巡人員於臺中港外15浬取締扣留越界大陸漁船,有下列何行為,得沒入該船舶?①搭載人員非法入境②塗抹隱蔽船名③拒絕停船受檢④被扣留1次以上紀錄者
B正確答案
越界大陸漁船有塗抹船名、拒絕停船受檢等違法行為時,得依法沒入船舶,答案為②③。
為什麼答案是 B
塗抹隱蔽船名(②)與拒絕停船受檢(③)均屬船舶本身重大違法情狀,符合沒入船舶要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越界大陸漁船有塗抹船名、拒絕停船受檢等違法行為時,得依法沒入船舶,答案為②③。
單純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曾被扣留紀錄,非直接構成沒入船舶要件,優先排除含①④的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①搭載人員非法入境屬人員違法行為,非船舶本身沒入要件,此組合不完整。
B✓ 正確
塗抹隱蔽船名(②)與拒絕停船受檢(③)均屬船舶本身重大違法情狀,符合沒入船舶要件。
C✕ 陷阱
加入①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此為人員面向違法,非船舶沒入之直接事由,選項範圍過廣。
D✕ 陷阱
④被扣留1次以上紀錄非現行法定沒入船舶事由,僅屬行政紀錄,混入此項為誤導。
越界大陸船舶—得沒入之事由(兩岸條例授權)
| 事由類型 | 具體行為 | 是否當場沒入 | 備註 |
|---|
| 身分識別 | 塗抹、隱蔽、偽造船名 | ✅ 得沒入 | 妨礙辨識 |
| 抗拒執法 | 拒絕停船受檢、逃逸衝撞 | ✅ 得沒入 | 妨害公權力 |
| 累犯 | 曾被扣留 2 次以上再越界 | ✅ 得沒入 | 1 次不算 |
| 載運非法入境 | 搭載人員偷渡 | ❌ 移送偵辦 | 走刑事程序 |
本題易誤將「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曾被扣留紀錄」當作沒入船舶之法定事由,實際上沒入船舶著重於船舶本身之違法情狀(如偽造船名、拒檢逃逸),而非人員或歷史紀錄因素,作答時應區分船舶行為與人員行為。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