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勤務概要111 年第 18 題單選題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關扣留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扣留之物經變賣後,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經公告6個月期滿無人申請發還價金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B警察依法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3個月
C警察依法扣留之物,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正確答案
D扣留之物有保管、照料所費過鉅之情形,得予變賣;於3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
C正確答案
警察扣留物品期間原則不得逾30日,延長不得逾2個月;變賣未賣出6個月歸公;價金無人領須公告1年。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第3項,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敘述完全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扣留物品期間原則不得逾30日,延長不得逾2個月;變賣未賣出6個月歸公;價金無人領須公告1年。
牢記扣留相關法定期間:扣留30日、延長2個月、未賣出歸公6個月、價金無人領公告1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4條第3項,變賣價金之所有人不明時,應經公告「1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始繳交公庫,選項稱6個月為錯誤。
B✕ 陷阱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第3項,扣留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0日」,選項稱3個月為錯誤。
C✓ 正確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第3項,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敘述完全正確。
D✕ 陷阱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3條第3項,符合特定要件之扣留物於「6個月」內未賣出者,始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選項稱3個月為錯誤。
警察職權行使法:扣留相關期間總整理
| 項目 | 法定期間 | 法條依據 |
|---|
| 扣留期間原則 | 不得逾30日 | 第22條第3項 |
| 扣留期間延長 | 不得逾2個月 | 第22條第3項 |
| 變賣物未賣出歸公 | 6個月內未賣出 | 第23條第3項 |
| 變賣價金無人領繳庫 | 公告1年期滿 | 第24條第3項 |
本題是典型的「數字大亂鬥」。考題常將扣留相關的期間(30日、2個月、6個月、1年)互相對調或縮短以混淆考生。解題時務必將「扣留期」、「延長」、「未賣出歸公」、「價金無人領」四種情境的專屬期間分別記熟,切勿張冠李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