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勤務概要114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對跟監活動設定嚴格的實施要件,其主要考量為何?
A旨在平衡犯罪預防的需求與執法資源的有效運用
B意在強調此類措施對個人基本權利(如人格權、隱私權)可能產生影響,故需審慎並依法定程序為之正確答案
C重點在於回應民眾對於警察執法透明化的要求
D確保蒐集程序的嚴謹性,以利於後續將資料作為法庭證供
B正確答案
警職法第11條對跟監設定嚴格要件,主要考量在於跟監會嚴重干預人民的隱私權與人格權,故須依法定程序審慎為之以保障人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跟監活動會對人民的隱私權與人格權造成重大干預,故須設定嚴格要件(如局長書面同意、期間限制)以保障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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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職法第11條對跟監設定嚴格要件,主要考量在於跟監會嚴重干預人民的隱私權與人格權,故須依法定程序審慎為之以保障人權。
看到「嚴格實施要件」,第一直覺就是為了「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隱私權、人格權)」,避免警察權力濫用。
逐選項分析
A✕
設定嚴格要件的核心在於保障人權與符合比例原則,而非單純考量執法資源的分配與運用。
B✓ 正確
跟監活動會對人民的隱私權與人格權造成重大干預,故須設定嚴格要件(如局長書面同意、期間限制)以保障基本權利。
C✕
執法透明化雖為現代警政目標,但並非本條文設定嚴格要件之「主要」法理考量。
D✕ 陷阱
警職法第11條明定目的為「防止犯罪」(行政警察作用),而非為了蒐集法庭證供(此為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範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跟監)要件解析
| 要件類別 | 具體內容 | 法理考量 |
|---|
| 目的要件 | 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 | 行政警察作用(非司法調查) |
| 對象要件 | 重罪之虞(最輕本刑5年以上)或參與組織犯罪之虞 | 符合比例原則 |
| 程序要件 | 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 | 內部嚴格控管,保障人權 |
| 期間要件 | 每次不得逾1年,延長以1次為限 | 避免長期侵害隱私權 |
考生極易將「跟監」直接聯想到「刑事偵查與法庭證據」(選項D)。必須牢記《警察職權行使法》屬於「行政警察」法規,其發動目的是「防止犯罪」,而非為了後續法庭定罪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