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115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受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處分者,於多少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
B正確答案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51條規定,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受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處分者,3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救護車。因此選B。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受廢止救護車之設置許可處分者,依法於3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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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51條規定,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受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處分者,3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救護車。因此選B。
題幹關鍵是「救護車之設置許可遭廢止後,再申請設置的禁止期間」。法定期間為3年,故選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4年不是《緊急醫療救護法》第51條所定的再申請禁止期間。本題應依該條明文判斷,期間為3年。
B✓ 正確
正確。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受廢止救護車之設置許可處分者,依法於3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救護車。
C✕ 陷阱
2年並非本條規定的限制期間。救護車設置許可經廢止後,限制再申請的期間是3年,而非2年。
D✕ 陷阱
1年並非本條規定。題目所問的是「廢止設置許可」後的再申請限制,法定期間為3年。
救護車設置許可遭廢止後的法律效果
| 事項 | 法定內容 | 重點 |
|---|
| 適用對象 |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 | 須為受廢止救護車設置許可處分者 |
| 法律效果 | 不得再申請設置救護車 | 屬於再申請資格的期間限制 |
| 限制期間 | 3年 | 本題正確答案為B |
| 法源依據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51條 | 應使用法定用語「設置許可」 |
題目以1年、2年、4年混淆法定期間;應直接記住《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規定為3年。另須注意法定用語是「救護車之設置許可」及「申請設置」,切勿誤植為「設定」或其他非法定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