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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1095單選題

民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此一「處分」應指下列何者?

A僅指債權行為
B僅指物權行為
C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正確答案
D與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無關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民法68條第2項「處分」採廣義說,包含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主物處分效力及於從物。

為什麼答案是 C

通說採廣義處分說: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均及於從物,確保主從物經濟上一體處理,符合立法意旨。

考點:債權行為說(誤)考點:物權行為說(誤)考點:廣義處分說✓考點:明顯錯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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