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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司法四等考試-執行員類科司法四等考試-執達員類科
民法概要10925單選題

甲有三位子女乙、丙、丁。乙有二位子女戊、己。某日,乙故意持刀殺害甲致死,乙因而受刑之宣告確定。丙則拋棄對甲之繼承權。甲之遺產應由何人依照何種比例繼承?

A戊繼承四分之一、己繼承四分之一、丁繼承二分之一正確答案
B戊繼承三分之一、己繼承三分之一、丁繼承三分之一
C戊繼承六分之一、己繼承六分之一、丁繼承三分之二
D丁繼承全部遺產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乙因殺害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代位繼承仍成立;丙拋棄則無代位。戊己代位乙之1/2,丁得1/2。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殺甲喪失繼承權(民§1145),其應繼分由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代位繼承(民§1140)。丙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其他同順位繼承人。故剩丁與代位之戊己均分:丁1/2、戊1/4、己1/4。

考點:代位繼承+拋棄考點:代位性質誤解考點:拋棄不代位考點:忽略代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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