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國貿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102 年第 57 題單選題考點:載貨證券全份收回
甲航運公司以其貨輪承運貨物一批至高雄港,並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二份予乙,於中途港,乙請求停止運送並返還運送物,請問甲航運公司須收回多少份載貨證券,始得為貨物之交付?
B正確答案
載貨證券一式二份,中途停止運送返還運送物時,須收回全部(二份)載貨證券始得交付貨物。
逐選項解析
A1 份載貨證券全份收回✕ 易錯陷阱
僅收回1份不足以確保其餘流通中的載貨證券失效,運送人仍可能面臨持有另一份者再次請求交貨之風險,故1份不夠。
B2 份載貨證券全份收回✓ 正確
甲簽發載貨證券一式2份,依海商法相關規定,運送人於目的港以外交付運送物時,須收回全部已簽發之份數(即2份)始得為交付,以防止其他持有人憑剩餘正本再度請求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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