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解。依公司法第156條之2第1項規定,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惟「停止公開發行」則須經股東會決議,因其涉及全體股東權益與公司資本結構之重大變動,故屬股東會專屬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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