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所得稅案件依法應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管轄,誤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為核課處分。甲公司以管轄錯誤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仍應為相同之核課處分時,法院無須撤銷該處分正確答案
B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同意之情形下,法院無須撤銷該處分
C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同意之情形下,法院無須撤銷該處分
D在共同上級機關同意之情形下,法院無須撤銷該處分
答案與詳解
依行政程序法第115條規定,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若有管轄權之機關(北區國稅局)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基於程序經濟,原處分無須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