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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516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受教育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受教育權,如受學校公權力措施之侵害,是否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會因學生身分是否為大學生而有不同
B學生僅能就對其受教育權利有重大影響之學校公權力措施,提起行政爭訟
C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未達權利侵害程度時,學生無法對之提起行政爭訟正確答案
D學生僅能主張受教育權受學校公權力措施之侵害,而無主張其他憲法權利之可能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釋字784號打破特別權力關係,學生可對學校措施提行政爭訟,但顯然輕微干預不得提起。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釋字784號理由書指出,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秩序所為之公權力措施,若屬「顯然輕微之干預」,未達權利侵害程度,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此為比例原則下的合理界線。

考點:身分不應區別考點:不限重大影響考點:輕微干預除外考點:不限受教育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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