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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行政類科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11327單選題

犯罪嫌疑人張三被逮捕後,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移送至地方法院,法院書記官李四發現張三為其舊識,便趁機交付一支迴紋針,使張三得以打開手銬,逃之夭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註: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李四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是公務員,便利依法逮捕之張三脫逃
B李四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是服務於審判機關的公務員
C李四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沒有逮捕或拘禁的職權
D李四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提供一支迴紋針,不屬於便利脫逃的行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63條限定公務員須對人犯有「逮捕、拘禁或看管」之職務,書記官無此職權,提供迴紋針便利脫逃僅構成第162條普通便利脫逃罪。

為什麼答案是 D

提供迴紋針使人犯得以解開手銬,客觀上已提供脫逃之物理助力,屬便利脫逃行為;惟書記官無逮捕、拘禁或看管職權,張三非其職務上管領之人,不符第163條要件,應論以刑法第162條普通便利脫逃罪,此敘述正確。

考點:職務上之要件考點:身分犯要件考點:純正身分犯考點:便利脫逃行為與第162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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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