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 1 年且每年居住未逾 183 日正確答案
B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C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D符合國家利益
A正確答案
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轉定居的居住要件為「連續 2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選項 A 年限與天數皆錯。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為反向題,選項敘述錯誤。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1款,應為「合法居留連續 2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選項將年限縮短且天數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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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轉定居的居住要件為「連續 2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選項 A 年限與天數皆錯。
定居要件口訣:「2年、逾半年(183天)、好人、斷根、愛國」。選項 A 寫「1年且未逾183日」完全相反,秒選 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題為反向題,選項敘述錯誤。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1款,應為「合法居留連續 2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選項將年限縮短且天數顛倒。
B✕
敘述正確。依同條項第2款,申請定居須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以維護我國社會治安。
C✕
敘述正確。依同條項第3款,申請定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目的是為了避免產生雙重戶籍的爭議。
D✕
敘述正確。依同條項第4款,申請定居必須「符合國家利益」,賦予主管機關實質審查的裁量權。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 4 大要件 (兩岸條例第17條)
| 要件類別 | 法條具體規定 | 立法目的 |
|---|
| 居住時間 | 合法居留連續 2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 | 確保有長期在臺生活之事實與意願 |
| 品行要求 | 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 維護社會治安與國家安全 |
| 身分證明 | 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 落實單一戶籍制,避免身分衝突 |
| 國家安全 | 符合國家利益 | 保障國家整體利益與安全 |
大陸地區人民想從長期居留升格為定居,法律設計了「連續 2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的門檻,用意是確保申請人已在台灣建立生活重心。考選部最常在這裡動手腳:把年限從 2 年縮短成 1 年,或把「逾 183 日」(超過半年)改成「未逾 183 日」(不到半年),完全違背立法要求「長期穩定居住」的本意。判斷時要記住兩個數字都要同時符合——年限夠長(2 年連續)且每年住得夠久(超過半年),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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