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下列何者非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合作範圍?
A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B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C竊盜及民生犯罪正確答案
D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C正確答案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針對「重大犯罪」合作,竊盜等一般民生犯罪不在範圍內。
為什麼答案是 C
「竊盜及民生犯罪」非協議合作範圍。兩岸合作聚焦跨境、重大、有組織犯罪,單純民生小案由各自管轄,不需跨境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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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針對「重大犯罪」合作,竊盜等一般民生犯罪不在範圍內。
抓關鍵字「重大」「跨境」→ 民生小案(竊盜)不是兩岸合作重點。
逐選項分析
A✕
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明文列於協議第4條第1項重大犯罪合作範圍。
B✕
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屬協議明列的合作打擊範圍,尤其詐騙是兩岸合作重點。
C✓ 正確
「竊盜及民生犯罪」非協議合作範圍。兩岸合作聚焦跨境、重大、有組織犯罪,單純民生小案由各自管轄,不需跨境協力。
D✕
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屬國際公約與兩岸協議共同重視之重大犯罪,明列於合作範圍。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合作範圍
| 類別 | 內容 | 是否合作 | 備註 |
|---|
| 重大犯罪 | 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跨境有組織犯罪 | ✅ | 協議第4條核心 |
| 經濟犯罪 | 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 | ✅ | 詐騙為兩岸合作重中之重 |
| 國際型犯罪 | 劫持航空器、船舶、恐怖活動 | ✅ | 接軌國際公約 |
| 民生犯罪 | 竊盜等一般案件 | ❌ | 非合作範圍 |
| 雙方認定之其他犯罪 | 經雙方同意者 | ✅ | 彈性條款 |
陷阱在於「竊盜」看似常見刑案,考生易誤以為兩岸都會合作打擊。其實兩岸協議強調「重大」「跨境」「有組織」性質,單純竊盜屬各自境內民生治安,不在協議合作清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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