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上之禁止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謂禁止錯誤,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客觀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產生誤認而言
B所謂禁止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具體事實之認識並無錯誤,但對於該具體事實在法律上評價亦即行為違法性之認識有誤而言正確答案
C依新近實務見解,行為人對於補充空白刑法的法律或行政命令內容有所誤認,均不屬禁止錯誤,而屬構成要件錯誤
D行為人有禁止錯誤之情形,除無正當理由而可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B正確答案
禁止錯誤是指行為人對「事實」認識正確,但對「法律評價(違法性)」產生誤認;依刑法第16條,須「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方可免責。
為什麼答案是 B
禁止錯誤(又稱違法性錯誤、法律錯誤)正是指行為人對具體事實認識無誤,但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缺乏違法性認識),例如不知某種刀械已被公告為管制物品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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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禁止錯誤是指行為人對「事實」認識正確,但對「法律評價(違法性)」產生誤認;依刑法第16條,須「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方可免責。
秒解技巧:事實誤認=構成要件錯誤;法律誤認=禁止錯誤。D選項將法條「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改成相反詞,直接刪除。
逐選項分析
A✕
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客觀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產生誤認,稱為「構成要件錯誤」(或稱事實錯誤),例如把人誤認為山豬而開槍,會阻卻故意。
B✓ 正確
禁止錯誤(又稱違法性錯誤、法律錯誤)正是指行為人對具體事實認識無誤,但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缺乏違法性認識),例如不知某種刀械已被公告為管制物品而持有。
C✕ 陷阱
依新近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1號判決等),空白刑法之補充規範若屬法律或行政命令,行為人對其內容之不知或誤解,因該補充規範已成為刑罰法律之一部分,故屬於對法律評價之錯誤,應論以「禁止錯誤」,而非構成要件錯誤。
D✕ 陷阱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選項刻意將要件改為「『無』正當理由而『可避免』者外」,邏輯完全顛倒。
刑法錯誤類型比較
| 錯誤類型 | 認識對象 | 法律效果 | 經典舉例 |
|---|
| 構成要件錯誤 (事實錯誤) | 客觀事實 | 阻卻故意,可能論以過失犯 | 打獵時把人當成山豬開槍 |
| 禁止錯誤 (違法性錯誤) | 法律評價 (違法性) | 原則不免責;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才免責 | 外國人不知台灣法律禁止攜帶特定物品 |
禁止錯誤的免責門檻是刑法第16條最常被反向偷改的考點。條文要求「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才能免責,但出題者常把其中一個要件反轉成「無正當理由」或「可避免」,讓整句看似合理卻邏輯全反。關鍵判斷是:禁止錯誤本身就是「知事實但誤判違法性」,法律給的是嚴格免責標準(雙要件都要符合),不是寬鬆原則。實戰技巧:看到第16條敘述時,先抓「有/無正當理由」和「能否避免」兩組關鍵字,任一組方向錯就整句錯,別被前後文迷惑而快速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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