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殺害乙,於發現乙的行蹤後,遂持利刃朝其連刺數刀,但隨後發現所殺者其實為丙。甲認為不該牽連無辜的丙,遂呼叫救護車將丙送醫救治,惟丙經搶救仍不幸身亡。對於甲應負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未遂罪及過失致死罪,依想像競合犯論處
B甲成立殺人既遂罪正確答案
C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但得依中止未遂規定減輕或免除刑罰
D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但得依準中止未遂規定減輕或免除刑罰
B正確答案
等價客體錯誤(人對人)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既遂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乙與丙同為「人」,構成要件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甲持刀猛刺致丙死亡,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送醫行為無法阻卻既遂結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等價客體錯誤(人對人)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既遂罪。
口訣:打錯人 = 等價客體錯誤 = 故意不變 = 既遂。送醫救治無效 ≠ 中止犯。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甲誤丙為乙係「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採法定符合說,故意不阻卻,直接成立殺人既遂,無須切割成未遂+過失。
B✓ 正確
正確。乙與丙同為「人」,構成要件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甲持刀猛刺致丙死亡,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送醫行為無法阻卻既遂結果。
C✕ 陷阱
錯誤。結果已發生(丙死亡),根本不是未遂,遑論中止未遂。中止犯以「未遂」為前提,既遂後無適用餘地。
D✕ 陷阱
錯誤。準中止未遂(刑法第27條但書)要求「結果不發生」,但本題丙已死亡,既遂結果發生,無法適用準中止。送醫救治僅為量刑參考。
客體錯誤處理
| 類型 | 情形 | 處理 | 結論 |
|---|
| 等價客體錯誤 | 誤甲人為乙人 | 故意不阻卻 | 成立故意既遂 |
| 不等價客體錯誤 | 誤人為物 / 誤物為人 | 分別論未遂+過失 | 想像競合 |
| 打擊錯誤 | 瞄準A打中B | 對A未遂+對B過失 | 想像競合 |
最大陷阱:看到「甲叫救護車救丙」就想到中止犯。但中止犯的大前提是「未遂」,本題丙已死亡屬既遂,根本進不到中止犯討論。且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甲主觀要殺人、客觀殺了人,直接成立殺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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