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若在監服刑,服刑監獄所在地之法院「並無」管轄權
B某甲家住基隆,於住家附近偷一台機車,欲騎往臺中找女友,於桃園為警攔查,臺中地院「有」管轄權
C某甲家住高雄,在網路上對於家住臺中之某乙誹謗,臺北地院「並無」管轄權
D數被告共犯A罪,其中一名被告又於甲地犯B罪,甲地法院對於A罪「有」管轄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管轄採犯罪地、住居所地、所在地多重連結;相牽連案件可合併由一法院管轄。
為什麼答案是 D
數被告共犯A罪、其中一人又於甲地犯B罪,屬相牽連案件,依刑訴法第6條得合併由甲地法院管轄,故甲地法院對A罪有管轄權,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管轄採犯罪地、住居所地、所在地多重連結;相牽連案件可合併由一法院管轄。
抓住刑訴§5「所在地」包含被告現實所在(如攔查地、服刑地),§6相牽連案件可合併管轄,逐一檢驗即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服刑監獄屬被告「所在地」,依刑訴法第5條,監獄所在地法院應「有」管轄權,選項說無管轄權是錯的。
B✕ 陷阱
犯罪地在基隆、被攔查地(所在地)在桃園,依第5條基隆、桃園法院有管轄權,臺中僅是欲前往地點,並非犯罪地或所在地,臺中地院無管轄權。
C✕ 陷阱
誹謗屬隔地犯,結果地(被害人臺中)、被告住所地(高雄)有管轄權,臺北並非犯罪地或所在地,故臺北地院確實無管轄權,但此為敘述本身正確而非題目要選的重點錯誤選項。
D✓ 正確
數被告共犯A罪、其中一人又於甲地犯B罪,屬相牽連案件,依刑訴法第6條得合併由甲地法院管轄,故甲地法院對A罪有管轄權,正確。
管轄連結因素(刑訴法第5條)
| 連結點 | 說明 |
|---|
| 犯罪地 | 包含行為地、結果地(隔地犯兩地皆有管轄權) |
| 被告住所、居所 | 被告戶籍或實際居住地 |
| 被告所在地 | 包含服刑監獄地、被查獲攔查地等現實所在 |
本題陷阱在於將「所在地」誤解為僅限被告住居所,忽略監獄、被查獲地點都屬所在地;另外B選項易誤把「欲前往地」當犯罪地,實則犯罪地應以行為或結果發生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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