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甲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向廠商索取賄款,但甲擔心自己親自收取賄款有遭到廉政單位發覺之可能,遂與其妻乙商量,由乙前往廠商處收取賄款以掩人耳目。關於甲、乙二人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正犯,乙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
C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間接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身分犯的共同正犯:無身分者與有身分公務員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31 I 仍成立共同正犯。
逐選項解析
A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正犯,乙不成立犯罪漏論無身分者✕ 錯誤
乙明知是賄款仍出面收取,已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不可能完全不成立犯罪。忽略了§31 I 無身分者仍可成立身分犯共犯之規定。
B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正犯,乙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正犯vs幫助犯✕ 易錯陷阱
乙實際出面收取賄款,屬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不是單純提供助力),應論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此為最常見的陷阱選項。
C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間接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易錯陷阱
D甲、乙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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