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甲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向廠商索取賄款,但甲擔心自己親自收取賄款有遭到廉政單位發覺之可能,遂與其妻乙商量,由乙前往廠商處收取賄款以掩人耳目。關於甲、乙二人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正犯,乙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
C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間接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甲為公務員(有身分),乙無身分但有犯意聯絡並分擔收賄行為,依刑法§31 I「因身分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兩人成立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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