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酌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時,下列何者並非應考量之因素?
A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
B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C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D證據對於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價值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訴第158-4條權衡法則考量人權與公益,實務列舉多項因素,但「證據價值」屬證明力層次,不得作為證據能力之權衡標準。
為什麼答案是 D
證據價值屬證明力層次,若納入考量將導致證據越重要越可違法取得之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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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第158-4條權衡法則考量人權與公益,實務列舉多項因素,但「證據價值」屬證明力層次,不得作為證據能力之權衡標準。
區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證據價值是證明力問題,不能因為證據很重要就允許警察違法蒐證,否則人權保障將形同虛設。
逐選項分析
A✕
實務權衡因素之一,評估違法情節輕重以衡量人權侵害程度。
B✕
實務權衡因素之一,屬於公共利益層面之考量,評估犯罪危害。
C✕
實務權衡因素之一(必然發現法則),若合法亦能取得則瑕疵影響較小。
D✓ 正確
證據價值屬證明力層次,若納入考量將導致證據越重要越可違法取得之謬誤。
證據能力 vs 證明力
| 比較項目 | 證據能力 | 證明力 |
|---|
| 意義 | 證據有無資格進入法庭調查 | 證據對事實認定的價值高低 |
| 判斷階段 | 先判斷(門檻) | 後判斷(評價) |
| 違法蒐證影響 | 影響證據能力(可能被排除) | 不影響證明力(若具證據能力,由法官自由心證) |
考生易將「證據很重要」直覺認為應保留證據能力。但法律上必須先有證據能力才能談證明力,若允許以證據價值高來正當化違法蒐證,將破壞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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