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犯罪行為人之行為,何者不會發生刑法上的自首效果?
A委請朋友告知轄區員警
B打電話報警並留在犯罪現場等警察到來
C向其他地區自己熟悉的警官說明犯罪事實
D向地方的里長說明自己涉案情節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自首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為之,里長非偵查機關,向其說明不生自首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D
里長為地方自治組織之人員,並非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向其說明涉案情節不生刑法上自首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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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自首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為之,里長非偵查機關,向其說明不生自首效力。
自首對象限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如警察、檢察官),里長無偵查權,故向其說明不生自首效果。
逐選項分析
A✕
委請朋友轉告轄區員警,實務上認為只要最終使有偵查權之機關知悉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仍可發生自首效力。
B✕
打電話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警察,屬於向有偵查權之機關主動申告犯罪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
C✕
向其他地區之警官說明犯罪事實,警官為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縱非轄區員警,仍可發生自首效力。
D✓ 正確
里長為地方自治組織之人員,並非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向其說明涉案情節不生刑法上自首之效力。
自首要件與效力一覽
| 要件 | 內容 | 法源 |
|---|
| 時間要件 | 犯罪未發覺前 | 刑法第62條第1項 |
| 對象要件 | 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為之 | 刑法第62條第1項 |
| 行為要件 | 主動申告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 | 刑法第62條第1項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其刑(特別規定可免除其刑) | 刑法第62條第1項 |
考生易將「向任何人坦承犯罪」誤認為自首。自首必須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為之,里長雖為地方基層人員,但無刑事偵查權限,向其說明僅屬一般自白或坦承,不生自首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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