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縣(市)政府首長或主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非屬於縣(市)政府之成員
B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總數二分之一之主管或首長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正確答案
C縣(市)長任免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無須具備相關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D縣(市)政府之最高常任文官為副縣(市)長
答案與詳解
地制法 §56 明定: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外,「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其餘為常任文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