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13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依記帳士法第4條規定,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幾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不得充任記帳士?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幾年者,仍得依規定充任記帳士?
A一年、三年正確答案
B一年、五年
C三年、三年
D三年、五年
A正確答案
記帳士法第4條:業務上犯詐欺背信等罪,受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任;執行完畢或赦免滿3年可復任。
為什麼答案是 A
記帳士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明定:因業務上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受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者不得充任;但執行完畢或赦免已滿3年者,不在此限。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記帳士法第4條:業務上犯詐欺背信等罪,受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任;執行完畢或赦免滿3年可復任。
口訣「業務犯罪,一年禁任、三年復活」——1 年門檻、3 年緩衝。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記帳士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明定:因業務上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受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者不得充任;但執行完畢或赦免已滿3年者,不在此限。正解。
B✕ 陷阱
把復任年限誤記為5年。常與律師法、會計師法「5年」規定混淆,但記帳士法採較短的3年緩衝,考生易被「5年」慣性誤導。
C✕ 陷阱
將刑期門檻誤為3年。記帳士法門檻是1年有期徒刑(較低,管制較嚴),不是3年。概念顛倒。
D✕
兩個數字全錯,3年刑期門檻、5年復任期間皆非記帳士法規定,屬干擾選項。
記帳士法第4條 消極資格重點
| 事由 | 刑期門檻 | 復任年限 | 備註 |
|---|
| 業務上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 | 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 | 執行完畢/赦免滿3年 | 本題考點 |
| 受破產宣告 | — | 復權後即可 | 尚未復權不得任 |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 — | 撤銷後即可 | 尚未撤銷不得任 |
本題雙數字題最易記混。記帳士法刻意設較低刑期門檻(1年)以強化誠信管制,卻給較短復任期(3年)讓受罰者有重返機會。不要把律師法、會計師法的「5年」帶入記帳士法。